官方红头文件:优先采购“低价”产品,严查变
分类:未知 发布日期:2021-06-16 10:48 次浏览
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业规范文件发布,影响重大!
继《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发布后,又一行业重磅文件落地。
昨日(6月15日),四川省医保局发布最新文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耗材集中采购中的许多注意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重塑医用耗材集采规则省医保局最新发文
通知提出,医保局正抓紧建设新的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新药械采购平台),并即将投入使用。
同时,省纪委监委、审计厅近期陆续向四川省医保局通报了一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线下采购、高价采购药械及拖欠药械采购货款的违规行为,要求其督促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新药械采购平台全品种全类别采购药械。
为纠正药械集中采购领域违规行为,四川省医保局对该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禁任何形式的线下采购
新药械采购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后,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用药械必须全口径通过新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平台采购。
其中,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下同)的集中采购类别按《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10号)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集中采购价格政策
实行带量采购的药品,各级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超“红线价格”采购行为进行重点监测;实行价格联动采购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同一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联动参考价、本省最高参考价、本机构发生实际采购交易以来的最低采购价、该产品上月末全省医药机构采购平均价中的任一价格。
三、优先采购价格更低的产品
对实行价格联动采购的药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联动参考价以下与医药企业自主议定采购价格,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购价格相对更低的产品。
对明显超过同品种同类别药械全省平均采购价格且金额较大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保部门将对其药械采购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备案采购耗材总金额不得超过年度总额5%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向新药械采购平台提出备案采购申请,且需在备案通过后30天内完成平台采购。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控制备案采购的品种和类别,备案采购药品的采购总金额控制在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的1%以内,备案采购医用耗材的采购总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医用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
五、不得虚报、瞒报或配合医药企业申报虚假信息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在新药械采购平台如实填报采购药械的产品信息和价格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或配合医药企业申报虚假信息。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因误报医用耗材采购信息需要进行修改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修改程序的通知》(川药招〔2019〕44号)规定执行。
六、严禁先交货使用,30天内必须回款
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严格按照《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川医保规〔2020〕9号)规定进行结算。实行非带量采购的,须在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货款。
实行带量采购的,超出约定采购量的货款按非带量采购执行;严禁先交货使用、后平台补录,严查各类变相拖欠药械采购货款行为。
并且,通知还严正强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聚焦目标、真抓敢抓,切实指导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开展药械采购,严查线下采购、高价采购、拖欠货款等违规行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纳入医保总额控制、医保信用评价、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等工作进行考核,对违规金额较大或拒不整改、屡改屡犯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2类耗材,全部纳入省集采“最低价”规则之下,行业监管愈加严格
在今年年初,四川省发布的《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优先将我四川省原阳光挂网的血管介入、非血管介入、骨科、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口腔科、其他(补片、医用高分子材料、超声刀头等)等10大类39亚类高值医用耗材,真空采血管、注射器2大类低值医用耗材,除清洗液外的全部体外诊断试剂纳入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范围。
明确未来四川省内的耗材采购将主要分为三类,即带量采购、价格联动采购以及备案采购。
值得注意的是,在价格联动采购中,四川省医保局还提出,鼓励已挂网产品申报企业主动根据最新外省最低参考价格进行降价,并在30天内向省药招中心提交价格信息。
未及时更新并申报的,按核实后的外省实际最低参考价下调10%作为联动参考价;企业不予确认的,取消该产品挂网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该产品的挂网申请。
换句话说,未来在省平台上挂网的产品必须及时监控并按要求下调产品的最低价,拒不确认“最低价”规则的企业,将被直接取消产品的挂网资格。
不仅如此,省药械采购平台还将设置价格预警进行管理,挂网产品的历史最高价、上月最高价、上月平均采购价、上月最低价、历史最低价分别以红色、橘红色、黄色、黄绿色、绿色进行区间划分,医药机构在采购交易时,价格预警游标将根据采购价格实时显示所处的价格区域,医药机构可参考预警信息调整采购价格。
一旦出现同一产品实际采购价格较全省近5年最低采购价高出50%的,将由医保局督促医药机构进行整改。
可以预见的是,在本次通知发布后,对于今后药械领域集中带量采购行为的规范性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虽说行业监管愈加严格,但是对于变相拖欠药械采购货款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