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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集采低成本报价、串标等行为将被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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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集采低成本报价、串标等行为将被重罚!

分类:未知 发布日期:2021-06-16 10:48 次浏览

又一部医保大法将要面世!

重磅!集采低成本报价、串标等行为将被重罚!
 

  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共八章七十条,从各方面完善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

  意见稿特别强调,在药品耗材等集采中,企业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并且医保部门将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

鼓励非公医院参与集采耗材集采

  意见稿明确,国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省级医保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并监督实施,按照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标准建立集中采购平台,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管理。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标准,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等工作,并监测相关信息。

  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从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同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严查低成本报价、恶意竞标

  另外,意见稿还明确:参加投标的医药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中标的医药企业应当保障药品、医用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及时签订购销协议,按照购销协议要求保障供应、配送到位。

  医疗机构应按照购销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款项,鼓励医疗保障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及医疗服务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质价相符、诚实守信的原则形成价格。

  医疗机构应当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管理,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接受医疗保障等部门的价格监测、指导、检查和成本调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监测考核机制,确定医疗服务定调价程序,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测、指导、检查、成本调查和考核。

严禁医药购销领域贪污腐败

  在药品、医用耗材购销环节中禁止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收受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招采违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

  意见稿还提出,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执行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撤网等交易规则和标准;

  (二)滥用集中采购职权、限制市场竞争或者导致不公平竞争;

  (三)在集中采购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医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二)给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贿赂;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不及时签订购销协议、不履行供货承诺、未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货;

  (四)竞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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